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取保候审 不起诉

2021-07-13 00:2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当事人的辩护人。接受委托时,当事人提出取保候审,争取无罪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羁押近一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通字1999(39)号】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本所律师对案件情况进行了梳理,分析是否有争取取保候审的空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销售通过某化工厂所生产的化工产品,已取得销售授权。但销售过程中,为销售便利及获取利益,将大剂量的化工产品灌装到使用小剂量的容器,并私自印刷了商品标签及商标,贴附在产品当中销售。
本案中,辩护律师介入后认为,刘某某虽然伪造了商品的标签等能够证实产品出处、容量、药剂浓度等特征的标签,但是实际销售的产品仍为化工厂产品,并不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不宜认定为犯罪。
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后,形成了最终的法律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的当事人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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